1:17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;這義是本於信,以至於信。如經上所記:“義人必因信得生。”
1:18 原來,神的忿怒,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,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。
1:19 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顯明在人心裡,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。
1:20 自從造天地以來, 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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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羅一16福音大能「我不以福音為恥,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,要救一切相信的。」】
我們憑什麼去救人呢?似乎沒有什麼權柄和能力,好像只對人講幾句話,傳一次道不見得有什麼用處,所以也就不重視傳福音的工作。然而保羅在這裡說,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,要救一切相信的人。那也就是說,只要我們傳福音,神就有能力救人,不是人有什麼能力,而是福音本身有能力。這一點在許多人身上可以證明,因為福音今天已經傳遍天下,救了許多的人。
可是我們必須傳真正的福音,只傳人的高言大智,和世上的知識學問,自己的經歷認識還是不夠,也不能救人。傳福音就是要傳聖經所見證的神的兒子耶穌基督(羅l:2,3)。祂為我們的罪死了,埋葬了,第三天復活了(林前15:4)。使人因信祂復活 並承認祂為主就可以得救(羅10:9,10)。如果我們以福音為恥,不肯傳世人以為愚拙的十字架道理,就顯不出神的大能(林前1:18,23)。當我們只知耶穌基督和祂釘十字架時,所得的效果是出人意外的,因為這樣人的信不在乎人的智慧,只在乎神的大能(林前2:2~5),神要為福音作見證。──《每日天糧》
【羅一16】在希臘原文中,從『大能』這字可變為『炸藥』、『發動機』、『動力』等字。福音真的具有爆炸性的效能;然而,這詞語的真正意義是它有絕對的能力去成就它本來要作成的。
救恩只臨到那些相信的人。意思是:那些拒絕、不肯相信的,就不能得救。
『救恩』這詞語在字典的解釋是:從傷害、危險、失落、毀壞等情況下拯救出來或得到保護。
步向世俗主義的第一級――沒有感謝和稱頌神――即或成熟的基督徒,也會容易落在這樣的情況中。
【羅一17】「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;這義是本於信,以至於信。如經上所記:“義人必因信得生。”」
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。昆蘭(Qumran)文獻中,對“神的義”的這兩種層面──(a)祂自己的義,(b)祂使罪人因信稱義的義──似乎相當企盼。
“因祂的義,我的罪得以塗抹……若我因肉體犯罪而跌倒,惟有神永遠堅立的義能使我稱義……因祂的憐憫,祂使我來到祂面前;因祂的慈愛,祂帶出我的義。因祂真實的義,祂稱我為義;因祂豐富的善良,祂救贖我的過犯。因祂的義,祂潔淨我,脫離必死之人的不潔,和世人之子的罪孽,使我能稱頌神的義,讚美至高者的榮耀。”
因著信以至於信。“這義是基於信心,又向著信心而說”(見NEB小字;這個譯法比NEB本文更好:“這是從信心開始,又以信心結束的途徑”)。穆雷(J. Murray)認為,保羅在此處,以及三22(“因信耶穌基督,加給一切相信的人”的重複說法,目的是“強調,神的義不僅藉著信拯救我們,也拯救每一個相信的人”。
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。哈巴谷書二4下的這段話,保羅在加拉太書三11已經用過,證明人稱義不是靠律法。希伯來書十38又出現這段話,加上其部分上下文,勉勵那封書信的讀者努力向前,不可失志。哈巴谷書二4譯為“信”的希伯來文~muna,(七十士譯本為pistis),意思是“堅定”,或“忠貞”;在哈巴谷書中,這種堅定或忠貞,是基於對神與祂的話有絕對的信心;保羅對這個字的瞭解,便是這種絕對的信心。——《丁道爾聖經注釋》
【羅一17】『本於信以致於信。』這短句有好幾個不同的解釋,如:『透過信而得著信』;『由開始至末了都是由於信』;『藉著信引至信』;『一個以信心開始和繼續的過程』;『基於信和談論信』。
【羅一17「神的義顯明出來……是本於信,以致於信。」】
本節經文是這卷書信的鑰節,應該明白其中的要義。「義」的深義有兩項:第一,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;第二,我們個人的品德,這是我們的實現,在基督裡以及聖靈在我們裡面作成的,所以有人分析這項真理:「以是我們在來世所披戴的,是完善而內在的,現在我們稱義還未臻這樣的地步,完善而不內在,我們成聖內在卻不完善。」(Hooker)所以以是包括稱義與成聖,前者的要義在本書前五章之內。
稱義與饒恕是不同的。罪人得赦免,重新信靠神,不再得罪祂,稱義是照著律法稱為義,得著眾人的信任。
稱義是我們的地位,因神奇妙的恩典,也因基督完全的工作,賜給一切相信的人,祂怎樣,我們在祂裡面也必怎樣。我們不僅蒙受赦免,也享受祂的慈愛與恩惠,完全沒有犯過罪一樣。所以律法控告我們,我們靠主才有這絕對的權利。這一切都在神無限的恩惠之下,在基督身上都已完全滿足聖潔律法的要求,祂補償了破壞的律法。
── 邁爾《珍貴的片刻》
【羅一17 ;加三11;來十38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一語原出舊約哈巴谷書二章4節,新約書信曾引用三次,各有何不同的著重點?】
“義人必因信得生”一語是先知哈巴谷蒙神啟示而發表的。當時先知哈巴谷向神控訴行將侵略猶大的迦勒底人,他們滿身罪惡,神卻准許他們侵犯神的選民,看來似乎不合理。可是神有他美妙的計畫,他在仇敵侵略猶大國時,保守那些對神有充足信心的選民,那些有信心的選民仍能生存而有平安。
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曾引用過先知哈巴谷這句話,希伯來書作者也引用過,這就證明神喜歡這句話,聖靈在啟示中感動新約的作者去引用,但三次引用的著重點是不同的。
一、“義人”必因信得生”羅一章17節。著重“義”字。
二、義人必因“信”得生。加三章11節。著的“信”字。
三、義人必因信得“生”。來十章38節。著重“生”字。
羅馬書詳細說明神的義如何彰顯在人們生活中,信那穌的人如何稱義,及接受神的義,成為義人。
加拉太書則強調“信”的重要,與律法作一強烈對比。
希伯來書則宣傳“屬靈人”如何因信而“生活”,活出在天上的樣式。―― 蘇佐揚《新約聖經難題》
【羅一18】「原來,神的忿怒,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,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。」
神的忿怒……顯明。不是顯明在福音中(福音是顯明“神的義”,帶來救恩),而是在人類的經驗中:“歷史是對世界的審判”(J. C. F. Schiller)。由現世生活中神忿怒的原則,可以預期世界末了必會有“將來的忿怒”(帖前一10)。“神發怒的觀念是擬人化的說法,與神是愛的思想大同小異。但神的忿怒常遭人誤解,理由是因人發怒是一種錯事。然而,我們豈不是也說,有一種忿怒是‘義怒’嗎?”這幾節所暴露異教徒拜偶像與淫蕩的惡行,與猶太護教書表達的方式相同,參上述的智慧書(特別其十二~十四章),以及亞裡斯提阿斯書(Epistle of Aristeas)第二世紀的基督徙護教者也再度提及(如,Epistle to Diognetus的作者,Aristides,Tatian,Athenagoras,和亞歷山大的革利免所提及的Preaching of Peter, Stromateis 6.5,39.1~43.3)。
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。“他們因著惡行遏制了真理”(NEB)。“真理”在25節準確定義為“神的真實(理)。——《丁道爾聖經注釋》
【羅一18】神為世上每一個人提供了愛,那些故意不接受的,必然要經歷祂的忿怒。
【羅一20】「自從造天地以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。」
(衪的本性)眼不能見。直譯為“祂的看不見的事”,特別指祂的永能和神性。形容詞ai/dios(新約除此處之外,只見於猶太書6)可以譯為“永遠長存”(everlasting),以別於較常用的aionios,“永恆”(eternal,參羅二7等)。新約theiotes(“神性”)一字,只出現過這一次。若受造物可以表明神的神性,祂完備的神性,或神的本質(theotes)則居住在基督裡(西二9)。
是明明可知的。直譯為“瞭解覺察”(nooumena kathoratai),前一個動詞專指智力而言,後一個動詞是指眼所見的。“這兩個動詞……說明,人能夠藉默想神的工作,領悟到祂的本性,不至於錯將受造物當作造物主,能夠避免偶像崇拜的觀念。——《丁道爾聖經注釋》
from: 華人基督徒查經資料網站 ccbiblestudy.ne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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